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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几点思考
http://lw.chinaue.com 2008-9-24 15:17:24 中国大学生网 我要评论()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正逐步走向成熟,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未能扩散到中国,除了我国相对封闭的经济体系外,更重要的是得益于中央银行强有力的金融监管。1998年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又进行了重大改革,基本上实现了金融监管的经济区域化,监管方式和内容也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然而,从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运行看,仍存在一定的体制性障碍,值得重视和研究。

  一、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体制障碍

  现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不仅内部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而且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协调沟通也存在一定问题。具体为:

  1.金融监管成本偏高,效率较低。一是费用支出增加。大区分行设立后,因监管地域大,监管对象多,使辖区内金融监管工作的各项费用大幅增加。突出表现为文件传输、电讯、交通和会议等费用支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受到一定影响。目前,由于大区行尚未建立辖内监管信息电子网络系统,因此,在搜集、整理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时,只能依靠传统的邮寄等方式。因在途时间长,信息收集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对各地上报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也有一定困难。同时,受交通、通讯工具及经费限制,现场检查有所削弱。对分行所在地以外省区的突发金融事件,因距离太远,也不能及时到场进行处理。

  2.金融监管职责不清,划分不明。首先,从人行体系内部看,金融监管职责不清主要体现为:一是分行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营管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监管,各大区行为第一责任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区行只对所在省会城市的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实施监管,而对辖内其他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监管,因条件限制一般都依赖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进行日常监管。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进行日常监管时又因无相应权力和级别,无法很好履行职责;二是省会中支与监管办之间职责不明。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同时存在着省会中支和金融监管办两个人民银行机构,从二者的职责分工看,由于监管办的现场检查与省会中支按属地原则开展的现场检查关系不明,因此不可避免存在多头监管和重复劳动,因检查标准不一,往往造成对监管对象的结论认定困难。在发生重大金融事件时,也易因职责不落实而产生相互推诿,风险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其次。从整个金融体系监管看,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拓展,银行、证券、保险三家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沟通问题接踵而来。然而目前保险、证券两个监管机构均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并且在地、市和县一级也无相应机构,中央银行与他们间的协调沟通只能在省级以上机构间实现。

  3.金融监管标准不一,无法统一协调。现行体制下,分支行按金融监管对象设置相应的监管职能处室,对不同监管对象,由各监管处室分别制定监管标准,这不仅使金融监管标准难以统一协调和规范,影响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还使中央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林立,各自为政,无法进行有效的经常性的协调沟通。尤其是在组织统一的金融监管行为(如真实性大检查)、对金融监管总体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及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时,此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4.现行多头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需要。加入wto后,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介入我国金融领域,与我国现有金融机构争夺市场份额,这些公司大多是“金融百货公司”,其业务领域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其金融产品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对这些全能型外资金融机构如何有效监管,将是摆在现行多头监管体系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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