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和确定调控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过不断的改革和探索,逐渐摸索出了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但就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责任,享有所有则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六大报告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由此,本人查询了大量书籍和相关资料将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为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所帮助。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1、日本
日本的国有企业分为三类:直营事业、特殊法人事业和第三部门。直营事业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特殊法人事业是指由按国家特别企业法设立的法人经营的国有企业;第三部门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具有混合经济成分的国有企业。其中以特殊法人事业为最多。日本的多数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铁路、邮政、电信、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以及金融、烟草、盐业等行业。它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一种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主要内容包括:(1)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由执行机关、咨询机关和监察机关组成。执行机关是直接执行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机关,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和大藏省组成,大藏省是国有资产的总辖机关。咨询机关由国有资产中央审议会和地方审议会两级组成,负责回答执行机关的询问、提出建议。监察机关负责对国有资产在运营、处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2)在进行民营化改革前,日本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行政机关直接经营的国营企业组织形式。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命,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受国家公务员法的约束。如日本99个特殊法人中,85家的总裁等领导成员由主管大臣任命,10家需主管大臣批准,只有4家自主决定;尽管各个企业有独立核算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在财务处置上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和监督。尤其在企业预算的制定、执行、结转以及资金的筹借、使用等方面,均需得到主管大臣的许可。企业利润部分需全部上缴国库。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动用。亏损由政府弥补。(3)日本的国有企业多数根据特别事业法设立,对国有企业依法管理是日本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特色。日本围绕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规定了各管理机关的职权及权利行使方式:在立法的规范下,日本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形成了由国家直接加以管理的广泛而有系统的组织性,这是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所没有的特点。
2、英国
英国的国有企业也可以分为三类: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公私合营的国有股份公司。英国国有企业的分布范围在撒切尔夫人推行“私有化”前十分广泛,除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外,还广泛进入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发展高峰时,国有企业产值占到英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3%左右,固定资产占20%多,职工人数占总劳动力的80%左右。英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英国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