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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可以向决策者公开表达政治意愿。但是 ,投票式参与作为一种个体式参与形式 ,具有诸多局限性 ,在政党兴起之前尤为明显 ;在大多数情况下 ,公民的政治意愿很难通过投票得到有效表达 ,原因在于 :1、选民投票的标的不是某项政策 ,而仅仅是政策之载体———候选人 ,而大多数候选人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选票 ,一般不明确表明其政策立场 ,投票人也就很难通过选择某位候选人而影响具体政策 ;即使候选人有明确的政策倾向 ,也因为大部分选民对之知之甚少 ,很大程度上只是根据一些与政策无关紧要的其他因素投票 ,使得投票与政策选择之间并无直接联系。所以有学者指出 ,“投票传递给领导人的有关公民喜好的信息甚少 ,投票投给这个候选人而非那个候选人这一点所包含的信息 ,不足以反映公民的明确的喜好”。[16] 2、选举是一种定期性行为 ,因此投票式参与不可能连续不断地进行 ,这样在两次选举之间往往存在一个间隔期 ,而一旦在这期间 ,公民通过投票式参与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其代表 ,在缺乏其他配套机制的情况下 ,即使代表违背了公民的政治意愿 ,选民似乎对此也无能为力。卢梭就曾经说过 :“他们 (指英国人 )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是自由的 ,议员一旦选出之后 ,他们就是奴隶 ,他们就等于零了”。[17] 3、对于普通选民而言 ,有效的投票式参与是建立在完整获得关于公共事务及候选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的 ,但获得这些信息是要支付一定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的 ,而一般选民无意于支付这些成本 ;同时 ,“群众往往不仅信息匮乏 ,而且对自己所占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归类方面也显得无能为力”。[18]这样投票式参与的? 行砸彩艿较拗啤?nbsp;4、单纯的投票所显示的政策偏好往往是千差万别的 ,要在这样的基础上形成政府公共政策 ,决策难度及决策成本的无限增大可想而知 ;没有政党的引导 ,选民在选举中很难作出真正有意义的选择 ,同时也很难保证其选择能够在公共政策中有所反映 ,投票式参与也将失去大部分价值。 5、公共选择理论也用缜密的分析论证了以多数原则为基础的投票制存在诸多缺陷。例如 ,存在一种“投票悖论”现象 ,即在运用简单多数制进行集体选择时 ,会出现投票结果随投票次序的不同而变化 ,投票的结果取决于方案的排列顺序而不是方案本身的优劣的现象。[19]而政党兴起以后 ,通过政党的有组织的活动 ,把散落的、繁杂的个人意志聚合起来形成“公意” ,并以此为基础建构国家的上层建筑而治理国家与社会。政党通过组织公民选举和综合公民利益表达而形成其政纲 ,使选举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选举竞争中获胜的政党负责组织政府 ,在其政纲的指导下推行公共政策 ,从而把公民的政治参与与政府的公共产品生产联系起来 ,把选举制度与代议制度连接在一起 ,从而确立了代议制民主。
政党在公民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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